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鼓励单位和个人建立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推进种子专业化、标准化生产。种子生产应当具备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生产条件,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检验、检疫规程,保证种子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危害种子生产的活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