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条已修改相邻省、自治区审定通过并适宜在我省生态区域种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准予引种。非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未划定适宜在我省生态区域种植的,由申请者报请省种子管理机构组织试验,适宜种植的,可以推广。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