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九条已修改从事婚检应配备的设施、婚检项目及操作规程,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并予以公布。从事婚检的单位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3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