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八条已修改从事婚检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分别设置男、女婚检室,配备相应的常规和专科检查设备;(二)有获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男、女婚检医师和技术人员。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3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