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从事婚检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分别设置男、女婚检室,配备相应的常规和专科检查设备;

(二)有获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男、女婚检医师和技术人员。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