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十条已修改申请结婚的男女经婚检,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暂缓结婚:(一)指定传染病;(二)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