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医务工作者及其他有关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并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全省逐步推行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