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等组织,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公民应当自觉履行《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3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