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六条已修改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婚前卫生指导、咨询和医学检查工作。全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以下简称婚检)制度。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3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