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应持有而未持有婚检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的男女双方进行婚姻登记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3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