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四条已修改母婴保健监督人员在母婴保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3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