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拒报、谎报、隐瞒、伪造以及涂改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3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