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县(含县、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依法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组织母婴保健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以及宣传教育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