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县(含县、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依法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负责组织母婴保健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以及宣传教育工作;(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3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