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婚检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取消其执业资格。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3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