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未取得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事婚检、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或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

(二)出具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列第(一)项施行终止妊娠手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列第(二)项出具的证明无效。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