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

(二)研究出应用于母婴保健领域中新的技术成果,在推广母婴保健先进适用技术、普及母婴保健卫生知识及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连续从事母婴保健工作25年以上、成绩突出的。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