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从事家庭接生工作的,必须具备消毒接生条件;家庭接生人员必须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和业务技术考核,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县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3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