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从事婚检、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和业务技术考核,经考核合格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3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