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母婴保健监督管理机构和母婴保健监督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母婴保健监督员应从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工作人员中聘任,并由负责聘任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母婴保健监督员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