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母婴保健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母婴保健法》与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对违法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母婴保健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进;

(二)提出改进母婴保健工作的建议;

(三)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有关母婴保健的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