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母婴保健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母婴保健法》与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对违法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母婴保健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进;(二)提出改进母婴保健工作的建议;(三)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有关母婴保健的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3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