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并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的资金投入体制,逐步增加投入,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对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