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五章 技术鉴定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当事人要求进行医学技术鉴定的,应当在收到检查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出具结果单位所在地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鉴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结论,并及时通知申请人。省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3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