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婚检、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其成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人选,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省辖市的区一般不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的医学技术鉴定申请由省辖市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直接受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