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章 婴幼儿保健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的健康检查和卫生保健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3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