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孕妇应到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边远山区或交通不便的地区,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合格证书的家庭接生员实行新法接生。

高危孕妇应当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