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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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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二十条

已修改

依法接受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其费用由劳保医疗或者公费医疗负担;不享受劳保医疗或公费医疗的,应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安排的计划生育手术经费中解决。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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