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七条已修改严禁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医疗保健机构怀疑胎儿患有与性别有关的疾病确需进行性别鉴定的,必须报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