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八条已修改经产前诊断,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有严重缺陷的,以及孕妇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人员应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书面医学意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