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孕产期保健服务主要内容是:
(一)为孕产妇的孕产期安全和孕育健康后代提供医学保健指导与咨询,对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等地方病的治疗和预防提供医学意见;
(二)为孕妇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卡),提供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对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服务和医学指导;
(四)推行新生儿复苏技术,预防并及时治疗新生儿窒息;
(五)对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六)为新生儿破伤风高发地区育龄妇女,特别是孕妇进行破伤风类毒素预防接种;
(七)为孕产妇住院分娩和治疗提供优质服务。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