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十四条已修改婚检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公民,应当给予减免。减免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