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十三条已修改婚检单位不能确诊的,应告知接受婚检的人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科医院进一步确诊。接受婚检的人,对婚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科医院进一步检查,也可以向当地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