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婚检单位不能确诊的,应告知接受婚检的人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科医院进一步确诊。

接受婚检的人,对婚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科医院进一步检查,也可以向当地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