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十二条已修改经婚检,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提出不宜生育的书面医学意见,男女双方应在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