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不得歧视妇女,除法律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不得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录用女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少数民族妇女。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