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及其家属,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国家的优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组织,应当按规定落实对义务兵及其家属的各项优待;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安置。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