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由省、市(州)、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列入地方预算“兵役征集费”科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县级年度财政预算。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经费,由征兵办公室负责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上级兵役机关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严禁利用征兵工作向适龄公民及其家属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