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章 兵役登记第十四条已修改县征兵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兵役登记工作,公安、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兵役登记工作应当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承办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兵役登记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