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征兵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县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征兵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