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事故追究制度,保证安全生产,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地方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