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的实际作出财政预算,自主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部分变更和决算,须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企业隶属关系变更和严重自然灾害等原因,使支出增加或收入减少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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