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自治县鼓励和支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自治县积极引进县境外资金,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公民在自治县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