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自治县依法保护、管理矿产资源,培育矿业市场。对可以由本县决定开发的矿产资源,实行合理、有序开采。禁止无证开采和乱挖滥采等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

自治县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其余部分用于自治县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地方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