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自治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电力发展规划,鼓励、支持企业、其他组织和公民合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和风能资源,发展电力产业。自治县电网要与发电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县境内电源点应与自治县电网并网运行。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电力业主的投资活动和投资所得。自治县境内的水资源费由自治县依法征收,用于自治县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