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防雷减灾实行安全评价制度。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防雷安全评价:
(一)高层、孤立、雷电多发地带的建(构)筑物及其附着物;
(二)石油、天然气、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
(三)发(变)电设施,输电线路和其他相关设施;计算机网络、通信设备、广播电视、卫星接收等可能遭受雷击和静电灾害的设施;
(四)建筑物及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