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七条已修改自治州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雷电防护设施的义务。对危害雷电防护设施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检举。对在防雷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州、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