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自治州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雷电防护设施的义务。对危害雷电防护设施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检举。

对在防雷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州、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