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六条已修改州、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防雷减灾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加强雷电防护工程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和雷电防护设施检测工作,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测、预警水平,大力开展防御雷电灾害的科普宣传、技术咨询,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