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和雷电监测及防雷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高防雷减灾能力,保障公共安全。州、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防雷减灾的统一监督和管理。建设、规划、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