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县兵役机关应当在每年六月三十日以前,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依法确定应当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实施兵役登记的具体时间,由省兵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