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省、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民政、财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等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实施征集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