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承担兵役工作义务,把征兵、退伍安置、民兵和预备役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必须保证完成兵役工作任务。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