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一)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

(二)收购、销售无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的矿产品的;

(三)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的;

(四)不接受年检,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