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干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